一、 第三人对撤销之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启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因不能自己的事由未参加;
2、有证明发生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讼。该款规定分别从程序及实体两个层面限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发生。
现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的关键在于实体救济部分的审查。即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就之诉而言,第三人想要撤销生效或者调解书中关于、部分的内容,必须首先证明该部分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对于离婚之诉中所涉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经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中所涉部分财产应属于第三人的,则就可以直接改变或决、调解书中涉及第三人财产的部分内容,并告知可就该部分争议另案起诉。
然而对于离婚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要撤销生效离婚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内容则相对比较困难。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第三人,必须是夫妻一方对其负有的第三人,比如夫妻一方个人的等。一方就承担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对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无需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对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才有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
二、撤销离婚裁判文书中财产、债权债务满足的条件
1、裁判文书的判决内容或调解内容明显不公平,比如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或夫妻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等等;
2、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虚构债权债务,使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的分配表面似乎公平,实际存在将合法的财产、债权大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3、第三人已经穷尽其他一切手段,仍然无法实现相应的债权,必须通过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对离婚协议诉讼的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为了是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离婚协议诉讼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有关的民事权益受到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