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 追访
部分付费搜索服务存隐患
对于《规定》为什么着重强调了对付费搜索信息的规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很多网民反映,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付费搜索信息区分往往不够清晰,容易引起混淆,且部分医疗类等付费搜索信息对应的客户资质不全甚至虚假,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他表示,为回应网民关切,《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商业广告信息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推动相关服务不断规范,积极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在被问及《规定》如何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该负责人表示,少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收取费用,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或提供断开相关链接等服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秩序。
■ 声音
商业搜索未定性为广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规定》第11条将付费搜索正式入法,这在世界传播法中尚属首次。
他强调,仅从《规定》本身来看,商业搜索服务并未被直接定性为广告。这与2016年5月9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对百度公司“进驻式”调查结论和整改要求精神是一致的。调查组将付费搜索法律性质定性为“商业推广服务”,是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现行广告法无法将其有效涵盖在内,在立法层面对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出现了“立法性空白”。
他认为,《规定》作为法律规章,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无法对《广告法》做出进一步解释。对于付费搜索是否属广告的定性,业内都在寄希望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后能给出答案。
■ 回应
百度搜索:每页不超4条推广
昨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对此,百度公司回应称,将切实依照网信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同时欢迎广大网民随时监督举报。
目前,百度搜索已落实以下改进措施:一、新上线页面在推广信息数量、商业推广标识等方面均做出重大调整;二、严格限制商业推广数量,所有页面均低于30%,即每页不超过4条推广广告;三、对于商业推广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四、在搜索结果页面突出展示商业推广风险提示;五、下线2518家医疗机构撤除疾病搜置顶推广;六、加强资质审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