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6起事故致7死,均隐瞒不报,白山市新宇矿业六起瞒报事故详情公布
2024-09-19 14:04

7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公布《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起瞒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7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官网发布调查报告,证实了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宇矿业)8年间井下发生6起事故,死亡7人,企业隐瞒不报的真实性。

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起瞒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25日、11月21日,分别有群众书面向国家矿山安监局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同时举报,称在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矿业)井下发生6起事故,死亡7人,企业均隐瞒不报。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查属实。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将事故核查情况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以下简称吉林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吉林局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2023年10月25日成立了由吉林局牵头,白山市应急管理局、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总工会参加的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白山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2023年11月21日举报的同一企业瞒报事故情况,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核实后并案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综合分析和调阅档案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清了6起事故的人员伤亡和企业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矿井沿革。

新宇矿业前身为白山市东风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企业,位于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隶属于原白山市煤炭工业管理局。2008年企业破产改制,更名为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民营企业。2009年2月按照吉林省煤炭产业政策,将三个同为一个煤田的各自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二井、东风井和七井全部划归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以公司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

新宇矿业二井1971年建矿,1978年投产,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8万吨/年。新宇矿业东风井2000年建矿,2001年投产,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新宇矿业七井1981年建矿,1983年投产,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

新宇矿业二井于2018年10月26日关闭、东风井于2014年12月31日关闭、七井于2014年12月22日关闭。

(二)基本情况。

新宇矿业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深度为645m至-50米,井巷工程由671.38m至-50米标高。七井在二井北翼上部,东风井在二井南翼上部,三个井有F4、F5断层相隔离。新宇矿业二井为斜井开拓,开采煤层为单一煤层,单斜结构,煤种为气煤。水文地质类型属简单类型,高瓦斯矿井,煤层自然倾向性为Ⅱ类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新宇矿业东风井为斜井开拓,开采煤层为单一煤层,全区复采,煤种为气煤2号。水文地质类型属简单类型,为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然倾向性为Ⅱ类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新宇矿业七井为平硐、斜井综合开拓。开采煤层为单一煤层,单斜结构,全区复采,煤种为气煤2号。水文地质类型属简单类型,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然倾向性为Ⅱ类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

(三)证照情况。

新宇矿业三个矿井属于公司下属经营单位,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125626859N,2018年1月经营范围由“原煤开采,销售”变更为“原煤销售”,处于在营企业状态,采矿、安全等相关许可在矿井关闭后均已注销。

二、事故情况

(一)新宇矿业东风井2010年“6·30”疾病死亡事故。

2010年6月30日,新宇矿业东风井发生一起井下工人突发疾病死亡事故,死者为孙某胜。

(二)新宇矿业东风井2014年“1·6”顶板事故。

2014年1月6日,新宇矿业东风井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遇难人员为吴某。事故发生后,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某隐瞒不报,指派其三子张某民私自与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将遗体交由家属土葬。吴军户口至今未注销。

(三)新宇矿业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

2014年9月17日,新宇矿业二井发生一起水害事故,死亡2人,遇难人员为任某义和陈某升。事故发生后,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某隐瞒不报,指派其三子张某民私自与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将遗体交由家属土葬。

2016年6月30日,任某义之子任某军为注销其亡父户口,向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民委员会申请开具任某义《死亡证明》。新开村民委员会报账员刘某在未进行现场核实的情况下,按申请人任某军口述的任某义死亡地点和死亡原因,开具了任某义的虚假《死亡证明》,并在新开村主要负责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在《死亡证明》上加盖了新开村民委员会公章。正岔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陈某信同样在未进行情况核实,以及《死亡证明》无新开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情况下,在任某义《死亡证明》上签字并加盖正岔街道办事处公章,导致任某义户口被以不实缘由注销。

2017年10月11日,陈某升户口在公安机关集中清理死亡未销户人员活动中,被江源区大石人派出所注销。

(四)新宇矿业七井2014年“11·6”顶板事故。

2014年11月6日4点班,新宇矿业七井在回收井下支架时,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遇难人员为杜某军。事故发生后,矿井实际控制人辛某玉隐瞒不报,私自与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将遗体交由家属土葬。

2018年1月2日,杜某军家属为注销杜某军户口,向江源区正岔街道东升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开具杜某军《死亡证明》。东升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于某华在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按“打工时突发心梗死亡”的死亡原因,开具了杜某军的《死亡证明》,导致杜某军户口被以不实缘由注销。

(五)新宇矿业二井2015年“5·30”顶板事故。

2015年5月30日,新宇矿业二井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遇难人员为徐某。事故发生后,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某隐瞒不报,指派其三子张某民私自与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将遗体交由家属土葬。

2020年9月1日,徐某户口在公安机关集中清理死亡未销户人员活动中,被江源区正岔派出所注销。

(六)新宇矿业二井2018年“8·30”运输事故。

2018年8月30日,新宇矿业二井在回撤井下移动变压器时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遇难人员为季某山。

事故发生后,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某隐瞒不报,指派其三子张某民私自与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张某民委托白山市浑江区盛庭老年公寓负责人孙某波开具了季某山的《死亡证明》,将季某山遗体非法火化。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新宇矿业东风井2010年“6·30”事故属员工确属突发疾病死亡。其他5起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新宇矿业东风井2014年“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新宇矿业七井2014年“1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5年“5·30”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8年“8·30”运输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宇矿业东风井2014年“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新宇矿业七井2014年“1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5年“5·30”顶板事故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五年追诉期限,对上述4起事故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对其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规依纪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煤矿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因法人在事故调查期间病故,免予追究责任。建议将煤矿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并处罚款。建议将白山市浑江区盛庭老年公寓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建议给予江源区地方政府3名领导干部党纪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新宇矿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新宇矿业二井2018年“8·30”运输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4]的规定,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建议对其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事故发生后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合并罚款贰佰贰拾万元整(¥2,200,000)。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令江源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煤矿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问题的有效措施,推动建立查处煤矿瞒报事故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畅通信息渠道,形成打击煤矿瞒报事故工作合力,以“过硬措施”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安全稳定的煤矿生产环境。建议江源区人民政府向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瞒报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20日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6起事故致7死,均隐瞒不报,白山市新宇矿业六起瞒报事故详情公布】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3jjewl.riyuangf.com/quote/21097.html 
     行业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迅易网资讯移动站 http://oml01z.riyuangf.com/ , 查看更多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