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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问题——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圆谷对奥特曼国际版权认可
2024-09-19 21:39


圆谷制作周二宣布,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圆谷制作对Ultraman/奥特曼的国际知识产权的许可权。

2017年11月加州中区地方房源陪审团做出了有利于圆谷判决,而UMC提出了推翻判决的动议,但2018年3月被驳回,2018年4月加州中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圆谷的终审判决。UMC在2018年5月提出了上诉,声称地区法院在审判前后犯了不利于UMC的错误,因此需要重新审判。12月5日上诉法院在经过书面简报和口头辩论后,驳回了UMC的上诉,并确认了陪审团的和地区法院的判决。

事情发生是由于圆谷在Youtube上上传了早年的奥特曼系列的作品,这些视频被Verdana Entertainment提出了版权异议,UMC在2015年将奥特Q、奥特曼、赛文奥特曼授权给了Verdana Entertainment。Verdana Entertainment要求圆谷被要求删除在Youtube上这些奥特曼的视频。此后UMC称拥有奥特曼在日本以外的独家授权,该授权是由泰国Saengduenchai授予。这个圆谷和泰国Saengduenchai之间的官司,也是一段令人唏嘘历史。 下面就摘自维基百科上对于这段历史纠葛的简单描述:

背景与纠纷起源

1960年代初,圆谷英二创立特技摄影技术,并于1966年首次制作“奥特曼”人物形象作品。泰国人辛波特·桑登猜于1960年代到日本学习广告摄影,曾在圆谷英二的圆谷企业株式会社工作,与圆谷英二之子圆谷皋有交往[1]。

1970年,圆谷皋继承圆谷公司。由于商业投资失败和经营不善,圆谷公司陷入财政危机。圆谷公司向辛波特·桑登猜寻求帮助,桑登猜从圆谷公司购买奥特曼的使用权和聘请圆谷公司员工的形式拍摄特摄电影《钟寺巨人与詹伯A》。和《哈奴曼与七个奥特曼》。

1995年年底,圆谷皋去世的几天后,辛波特向圆谷公司发出律师信[3],声称圆谷皋从辛波特借款2亿日元,但由于陷入财政危机的圆谷公司无力偿还,因此圆谷皋将《哈奴曼与七个奥特曼》、《巨人与詹伯A的故事》、《奥特Q》、《宇宙英雄奥特曼》、《赛文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以及《泰罗奥特曼》等9部作品在日本以外的全球著作权无限期地转让给辛波特(该转让书被称为《1976年合同》)。

由于圆谷皋生前从未对其他人说过此事,时任圆谷社长圆谷一夫要求辛波特先提供《1976年合同》的复印件,但辛波特坚持要求圆谷承认《1976年合同》存在,否则不予出示。1996年7月23日,圆谷一夫签发一份道歉信,内容是因不知合同存在一事而导致的麻烦表示歉意。在收到致歉函件后,辛波特向圆谷发去《1976年合同》复印件。[4]圆谷公司在获得《1976年合同》复印件后,声称辛波特提供的《1976年合同》涉嫌造假,《1976年合同》有很多拼写错误,且圆谷皋的签名真实性存疑。但辛波特以圆谷一夫签发的道歉信,宣称圆谷在法理上已经承认《1976年合同》。

授权和转让

2002年,广州锐视公司从采耀公司购买昭和系列奥特曼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进行商业活动,包括发行音像制品、出版图书、举办展览、生产售卖玩具等。广州锐视从采耀公司获得的版权将于2018年年底到期。

2008年12月24日,辛波特向日本的UM公司(UM Corporation)转让《1976年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权利。

UM公司将《1976年合同》授权于香港TIGA公司,香港TIGA公司转授权于蓝弧动画。

2014年,UM公司将《宇宙英雄奥特曼》、《赛文奥特曼》和《奥特Q》的海外经销权交于Verdana娱乐公司。

诉讼

1997年,圆谷在泰国起诉辛波特。2000年,泰国一审法院判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2]

圆谷公司在2001年、2003年、2004年向日本东京区法院、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日本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裁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3]日本东京区法院认定,《1976年合同》带有印章,而印章在日本具有法律效力,故而法院宣判圆谷败诉。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依旧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驳回圆谷公司的上诉请求。[8]日本最高法院以文件上的印章同印章原件放大一千倍对比后印章基本一致,以及圆谷一夫签发的道歉信作为圆谷公司承认该合同的证据,判决《1976年合同》有效,驳回了再审申请。

2004年,圆谷再次向泰国法院发起诉讼。2008年2月5日,泰国最高法院认定《1976年合同》是伪造。[9]2011年,辛波特因伪造合同冒充被授权人,侵害圆谷作品著作权,被泰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5年9月30日,采耀公司将圆谷公司、上海圆谷公司、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76年合同》无效。采耀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圆谷一夫的道歉信为依据,不采信泰国法院出具的合同属于伪造的鉴定结果,改判认定《1976年合同》有效。201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实有效性,驳回圆谷再审申请。

2015年5月,UM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称获得其授权的Verdana把《初代奥特曼》、《赛文奥特曼》和《奥特Q》卖给Youtube播放,圆谷却擅自将全部奥特曼剧集在Youtube上放映,并要求Verdana撤下自己的剧集部分,圆谷的行为是不合法。2017年11月,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宣判圆谷胜诉。[11]2018年4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央地方法院宣判圆谷胜诉。

2015年12月1日,UM公司因电影《宇宙英雄之超银河传说》(该电影在2011年于中国公映)中登场的人物形象的商品化事宜,将圆谷公司及中国当地玩具销售公司作为被告向中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3月13日,UM公司撤回诉讼。

2017年10月1日,蓝弧文化基于UM公司授权而制作的动画电影《鋼鐵飛龍之再見奥特曼》上映。其后,圆谷称影片出品方蓝弧动画、乐视影业涉嫌侵权,并进行起诉。2018年2月5日,圆谷及其中国大陆版权代理商新创华文化提出撤诉。

2019年1月18日,蓝弧文化第二部奥特曼电影《鋼鐵飛龍之奥特曼崛起》上映。上映前的1月17日,圆谷称已向中国上海的法院起诉蓝弧,要求其立即停止篡改奥特曼形象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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