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远知行罗生门:创始人自己解聘自己?

   日期:2024-11-08     作者: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oml01z.riyuangf.com/mobile/news/3644.html
核心提示:号外 王文华无人驾驶公司景驰科技(现名“文远知行”)内讧事件在拉锯了三年之后,仍未落幕,并在最近再次升级。近日,内讧事件

号外 王文华

文远知行罗生门:创始人自己解聘自己?

无人驾驶公司景驰科技(现名“文远知行”)内讧事件在拉锯了三年之后,仍未落幕,并在最近再次升级。

近日,内讧事件的主角之一,景驰科技联合创始人潘思宁发文,对文远知行诉其侵权纠纷案提出质疑,这使得三年前的那场闹剧再次被摊开。

估值33亿元公司的内斗

公开资料显示,文远知行的前身,景驰科技,成立于2017年4月,是一家由人工智能驱动、以无人驾驶技术为核心的公司,由前百度自动驾驶事业部负责人王劲创立。刚一成立,景驰科技就因一系列技术成果吸引业内关注。2017年5月12日,景驰科技完成首次无人驾驶测试。2017年6月,景驰科技在美国加州获得测试牌照,并于当月完成了开放道路测试。2017年9月8日完成了硅谷高峰时段的道路通勤测试。

然而,不久之后,景驰科技就陷入了与百度的官司。2017年12月,百度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同时将景驰科技与王劲告上法庭,并索赔5000万元。

迫于压力,2018年2月,王劲离开公司,卸任CEO,原CTO韩旭将接任CEO。之后,百度撤销了对景驰的诉讼,宣布景驰科技加入了百度Apollo开放平台,双方握手言和。

然而,王劲离职之后,景驰科技便很快陷入了内讧事件,动荡持续。潘思宁与景驰科技的矛盾被摆上了台面。潘思宁在2018年7月起,对景驰科技和相关人等进行了多次爆料举报。

据《证券日报》2018年报道,有业内人士称,潘思宁是王劲的“嫡系”,潘思宁针对景驰科技的之间的抗议发声,一方面是出于公司对待王劲事情上的决策不满,另一方面,不排除由于景驰当时有了融资新进展,潘思宁希望得到公平的利益分割。

资料显示,潘思宁在加入景驰前,曾担任百度自动驾驶事业部产品总监,直接上司就是王劲。2017年4月份,潘思宁从百度离职并于同年注册成立北京景骐科技有限公司,由JingChi HongKong Limited(景驰科技母公司)控股。

企查查显示,2018年5月9日,北京景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由潘思宁变更为吕庆,2020年10月23日,该公司法人再次变更,由吕庆变更为韩旭。

2018年10月,景驰科技宣布更名为文远知行。2021年6月23日,文远知行宣布完成C轮3.1亿美元融资,投后估值33亿美元。

潘思宁自己解聘自己?

2018年7月7日,潘思宁突然发文称,景驰科技CFO吕庆等人未经潘思宁本人同意,将潘思宁的股权进行质押,近期又通过伪造潘思宁的签名和股东会决议,将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非法变更为吕庆。随后再次伪造其签名,谎称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欺骗工商局进行补领。就上述行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 。

对于潘思宁上述言论,景驰科技官方回应称,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已经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罢免了潘思宁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职务。潘思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保留就此事对潘思宁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对于景驰科技的说法,潘思宁于当日发声称,根据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景驰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是公司合法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潘思宁表示,希望使用“景驰科技董事会”发表声明的人,以实名来回应其的声明,对其声明中所述的“伪造本人签名及股东会决议,非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实公开回应是否属实。

另外,潘思宁表示,其本人一直是景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执行董事,且从未签署过从景驰科技离职的离职文件。

7月13日,潘思宁再次发文,并提供两份从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工商档案资料,这些资料记录了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举行股东会议、申请补发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过程。

其中,一份《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文件显示,

2018年6月1日,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举行了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议,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形成两个决议:免去潘思宁的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吕庆为执行董事。文件下方有参加会议的三人潘思宁、韩旭、伍战涛的签字。

另一份名为《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的文件显示,执行董事潘思宁于2018年6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作出如下决定:同意解聘潘思宁的经理职务。该份文件同样有潘思宁的签名。同时,吕庆也签字了另一份执行董事决定:同意聘任吕庆为总经理。

潘思宁则表示,2018年6月1日,她未召开或在公司会议室参加过股东会会议,未作出过该执行董事决定。

此外,潘思宁提供的《景骐营业执照挂失更换的工商申请材料》显示,执照正副本丢失,申请补发,文件中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代表)潘思宁及韩旭的签字。

在情况说明中,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方面表示公司不慎将公章丢失,已于2018年5月23日在《北京日报》报纸上公告作废,故无法按照登记要求在本次补照登记文件上加盖本企业公章。情况文件上有潘思宁、伍战涛、韩旭的签名及指印,并备注了“本人在分中心现场签字”。

潘思宁表示,营业执照正副本均由其本人保管,并未遗失,上述的材料签名及指印均为假冒。其本人从未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分中心”办理过上述申请补发营业执照事宜,也未签署郭上述文件申请。

2018年8月9日,潘思宁表示,其在8月6日取得司法部直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档案材料》和《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挂失更换的工商申请材料》两份文件原始档案材料中的6处签名、两处指印均系伪造。同时,潘思宁表示,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8年8月7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决定启动撤销变更登记程序,即撤销吕庆的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身份,并恢复为潘思宁。

2018年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潘思宁起诉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旭、伍战涛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进行立案。

2020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1日的《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据潘思宁透露,其目前尚未恢复法人身份。

“道歉”之争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潘思宁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将文远知行告上法庭后,文远知行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潘思宁告上了法庭。

号外获取的一份《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文远知行提出要求法院判令潘思宁立即停止侵害文远知行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利用微信号发布的侮辱、诽谤文远知行公司的侵权信息,并要求潘思宁在全国媒体及微信朋友圈联系向文远知行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12日10:08,潘思宁发布朋友圈信息:“据悉,文远知行由某境外公司控制,该公司可针对任意持股者以任意幅度在任意时间进行恶意稀释,员工或投资人一旦受害,维权成本非常高,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还不知情”。

2018年11月15日22:16,潘思宁发布朋友圈信息:“关于无人车/自动驾驶,大家只听见融资,听不见撤资,只看到模糊夸张的官宣,看不到真正到账的资金。据悉,像‘文远知行’这样被不明境外公司控制的公司,连股东都无法了解融资到账和撤资的真实情况”。

2018年11月20日14:13,潘思宁发布朋友圈信息:“由违法者领导的国外车企投资了被另几个违法者从境外进行控制的某国内无人车初创公司。该初创公司月初以虚假的无人驾驶出租车大搞违规试乘活动,危害一线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被监管部门火速叫停。可怜大多数股东、员工、合作伙伴被蒙鼓里近一年,股权随时变废纸”。

法院认定,上述微信朋友圈信息,属于批评文章。潘思宁为证明其陈述属实,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页截图、《周年申报表》《公司注册证书》及股东名册的翻译件、(2019)沪长证字第1389号《公证书》及翻译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潘思宁提交的《周年申报表》是在香港地区形成的,提交的《公司注册证书》及股东名册是在中国领域外开曼群岛形成的,均未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定潘思宁发布的上述朋友圈信息,存在诽谤文远知行的内容,并已在特定范围内传播,造成了文远知行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效果,构成侵害文远知行公司的名誉权。

2019年8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处潘思宁在其案涉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内容经法院审核确认的道歉声明,向文远知行赔礼道歉。对此,潘思宁不服上诉,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潘思宁坚持认为其所发布的三条被判侵权的朋友圈信息属实,即便被要求道歉,但她也会继续探索其他法律途径坚持维权。

此后,潘思宁与文远知行就道歉细节再次陷入僵局。2021年3月22日,潘思宁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道歉信,并附上了判决书相关内容。

后经法院要求修改文中细节,潘思宁于2021年4月25日再次发布一份道歉信。但据潘思宁透露,文远知行和法院方对于道歉信并不认可。文远知行要求潘思宁在道歉信中不得表明具体的侵权微信朋友圈内容,只能泛指朋友圈信息。法院方则对潘思宁道歉中提到的“法院认为,本人上述三条朋友圈信息属于批评文章,本人提交的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证据,未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不能定为案件的依据,结合本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内容属实”不认可,要求将该部分删除,法院方面给出的理由是上述文字“会极大的弱化道歉的诚意,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但潘思宁认为,道歉信中写明判决理由是合法合理的,“按照常理,如果真的说错了话,被要求道歉,至少也要说明错在哪了,对吧?”

2021年6月14日和15日,潘思宁连续发文质疑文远知行,其中针对四个问题提出质疑。首先,文远知行在庭审中关于公司的控制源头是否是开曼公司,在一审、二审中的当庭回答截然相反。第二,为何文远知行要求潘思宁在道歉声明中不得写明判决书的主要判决理由,也不得写明具体哪些微信朋友圈信息为侵权内容。同时,文远知行以此为理由一直不同意其按照法院模板制作的道歉声明,并要对其发起强制执行,同时一直要求法院将其列上失信名单。第三,为什么在法院强制执行(登报)后,文远知行还进一步向法院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处罚。第四,为什么文远知行在执行法官面前造谣,称其在微信群“散播侵权言论”。

针对上述质疑,文远知行方面回复号外称,“我们有看到这两个推文,这个诉讼案件经过法院的审判,法院也登报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已经结案了”,“整个诉讼按照法律的流程走,我们尊重法院最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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