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款短剧让人上头根本停不下来,
关键情节却“撞脸”网络小说。
是授权改编还是抄袭侵权?
经对比,两作品在剧情设计与故事主线、背景设定、故事题材、人物设定与关系、台词方面均存在相似,可以认定被诉短剧与涉案作品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涉案作品改编的事实,侵犯了改编权。此外,被告在摄制被诉短剧时,是根据其剧本摄制,而其剧本为涉案作品的改编作品,未经原作品即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根据其剧本摄制被诉短剧侵害了其摄制权。故某传媒公司、哈某、某影视公司公司均参与制作被诉短剧,且基于被诉短剧及其剧本的制作、播出获得收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该案例入选2023年度中国网络文艺版权保护典型案例,判决清晰论述了如何判断网络文学与网络短剧构成实质性相似:1.不以作品性质不同而产生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而应比对两者相似之处;2.通过对主线剧情设计、背景设定、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情节架构为内核进行比对, 内核高度一致则构成实质性相似;3.比对采取整体综合比较法,不对作品进行拆解,即便作品中单个情节和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中常见的素材,但和作品中其他情节、人物关系结合后形成的作品整体具有独创性,也应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前述比对方式在网络短剧侵权类案件中有较高借鉴价值,对保护网文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原标题:《当短剧与网络小说“雷同”,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