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延伸
1. 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遗产管理人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5.无主遗产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