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22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存在培训及产说会课件存在销售误导内容、给予客户合同以外利益、银邮渠道虚列费用、未制定分公司层面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海南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20万元,对当事人雷军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韩雨君给予警告及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琼保监罚〔2018〕5号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号时代广场8层、23层及2层东侧
主要负责人:刘永军
当事人:雷军
身份证号:42112319731203****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
当事人:韩雨君
身份证号:46000419790414****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凤翔东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培训及产说会课件存在销售误导内容。
时任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雷军负有直接责任。
二、给予客户合同以外利益。2016年12月通过网络采购一批礼品用于渠道产说会向客户赠送“伴手礼”“签单礼”,共计16467元。
时任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雷军负有直接责任。
三、银邮渠道虚列费用。2017年1月至2018年期间,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通过虚构产说会地点、虚增产说会费用等形式,虚构会议地点20场次合计套取费用49.76万元用于支付讲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中有8笔费用合计18.96万元未自查暴露。
时任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韩雨君负有直接责任。
四、未制定分公司层面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未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上述4项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培训及产说会课件、会计凭证、呈批件、礼品采购清单、账户流水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提出申述意见:一是关于承诺给予和给予客户保险合同外利益的处罚事项。其提出为既有客户提供给的体检活动属于增值服务,而非给予合同外利益,故请求我局对该项处罚事项予以撤销。二是关于银邮渠道虚列费用的处罚事项。其提出未能主动自查并报告是因为对文件理解不同造成的,请求我局给予谅解。
我局经复核认为:关于第一项申述意见,我局予以采纳。关于第二项申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我局认定公司银邮渠道虚列费用,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综上,我局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培训及产说会课件存在销售误导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雷军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给予客户合同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雷军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银邮渠道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韩雨君给予警告及罚款1万元。
四、未制定分公司层面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第三十六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