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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11-10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一、背景和依据

省财政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精神的重要举措。2018年,国家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卫生计生、生活救助、住房保障八大类18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重点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7项调整为分档分担支出责任,具体将各省分为5档,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分别为80%、60%、50%、30%、10%。我省作为第四档,中央补助比例从目前的9%-20%统一提升为30%。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并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兜住底线、保障基本,不断增强民生福祉。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入手,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2.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对中央明确规定国家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对我省现行规定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按我省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并将其明确为省定标准,与国家基础标准逐步衔接。对中央暂未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充分考虑省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由省级确定省定标准,或由市县因地制宜确定市县保障标准,确保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3.坚持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充分考虑广东省情,强化省级支出责任,适当提高省级分担比例。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省级根据不同地区财力情况差异按不同比例承担支出责任,体现向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倾斜,并重点加大对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的支持力度。同时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三、关键词和专业术语

  (一)基本概念。

  1.财政事权。指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2.支出责任。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二)义务教育类财政事权。

  3.公用经费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实施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现行省定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950元。

  4.免费提供教科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现行省定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5元,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4元。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6.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根据《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48号),对乳源、连山、连南3个省级试点县县城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实施膳食补助,鼓励各地开展地方试点工作,省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给予奖补。现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二)学生资助类财政事权。

  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根据《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8.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根据《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16号),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免学费对象为正式学籍的农村籍学生、城市籍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含普通高中残疾学生),主要用于弥补学校实施免学费政策后出现的经费缺口。现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

  9.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根据《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10.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根据《关于做好我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2016〕5号),普通高中免学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现行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财政事权。

  11.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地落实国家和省就业补贴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帮助各地改善就业环境,提升就业质量。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财政事权。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我国实行由政府组织主导,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行省定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每人每月148元,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或60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财政事权。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我国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和18岁以上无业居民)、省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以及在本省就读中小学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医疗医疗费用。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

  14.医疗救助。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等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协议管理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救助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财政事权。

  1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医养结合、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服务对全体常住人口提供。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55元以上。

  16.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是指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扶助的一项政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是指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妇,由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特别扶助的政策。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财政事权。

  17.困难群众救助。包括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政策。现行省定标准为城镇、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为每月503元和228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水平分别为每人每月1560元和950元。

  18.受灾人员救助。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粤府令第246号)等规定,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鼓励并组织受灾人员自救互救和恢复重建。

  19.残疾人服务。包括:一是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16周岁以上残疾人),已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二是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项目,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万元,补助对象主要为广东省户籍0-6岁(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备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重建或改善的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三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90元,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四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20元,补助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财政事权。

  20.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等项目,省财政按照各地区年度任务数、绩效评价结果、财力水平等因素安排补助资金,推进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

  四、特点和创新点

  我省《方案》在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决定的基础上,梳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简化各项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按照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实行以按比例分担为主、以按项目分担和按因素法确定为辅的方式,适当强化省级支出责任。主要特点和创新点如下:

  (一)对标中央要求梳理调整事权分担方式。

  对中央确定的18项共同财政事权,将7项调整为统一分档分担,1项参照调整分档,10项参照中央做法暂不调整。一是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7项事权统一分档分担,与中央方案一致。二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补助的分档调整为与上述7项基本一致。三是其余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10项事权参照中央做法暂不调整。

  (二)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细化分类分档。

  此次调整分担比例的8项财政事权现行政策为将市县分为两档:一是欠发达地区,即粤东西北12市和惠州、肇庆及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山;二是珠三角其余市。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此次改革进一步细化分为为4档: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即粤东西北12市本级及县(市、区),以及肇庆广宁、封开、德庆、怀集4个山区县,惠州龙门县;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即肇庆市本级及市辖区和四会市,惠州市本级及市辖区和博罗县,江门恩平、台山、开平、鹤山4个县级市;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即广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补助)、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本级及市辖区。对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特别是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予以倾斜,有利于支持上述地区补齐民生短板,推动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根据财力实际适当提高省级财政补助比例。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及不增加欠发达地区负担的原则,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对调整为统一分档分担的7项事权,第一至四档的省以上财政补助比例依次确定为100%、85%、65%、30%。其中,对第一档苏区、老区、民族地区补助比例达到100%,高于中央方案第一档对西部地区给予80%的补助比例;对第四档珠三角核心区,将中央补助省级部分全部下达(深圳市由中央直接下达)。二是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权,第一至三档的补助比例与上述7项事权一致,第四档将中央补助省级部分予以全部下达。合计8项调整后,对市县的总体补助比例比现行政策平均提高约10%。全部地级以上市都从中将获益,特别是对第一档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全额免除其支出责任。

  (四)结合2019年预算编制研究政策提标扩围。